抚州一男子服毒后躺在马路上被轧身亡,家属起诉司机,法院:死者过错更大

2022-05-20 1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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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自己喝了农药躺在马路上的,不是我的错,我没有过错,我不应赔偿。”肇事司机如是说。究竟是什么情况,撞了人居然还辩称自己没有错。近日,宜黄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并产生轻生念头,于晚上8时许,服食敌草快、溴敌隆两种毒药后,卧躺在宜黄至棠阴的马路上。之后李某驾车经过,因雨天黑夜,行车视线较差,未发现卧躺在马路上的张某,导致张某遭小客车挤压、刮擦,当场死亡。经解剖,张某体内检出两种毒药敌草快、溴敌隆,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亡原因的鉴定,张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体内的毒鼠药溴敌隆、农药敌草快对死亡起加速、促进作用。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案件争议

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司机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张某家属认为,司机李某未注意张某躺卧在马路上,系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司机李某则辩称,事发当天下大雨,又是在晚上,很难注意到马路上躺着人,张某喝了农药后卧躺在雨天马路上的行为较奇特,这起事故是意外,自己很“冤枉”,而且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的行为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均坚持己见,对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僵持不下。

裁判结果

因本案案情较“离奇”,主审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件中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优于行人,其与行人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其危险性也更大,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也应更重。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行人的,如果负事故同等责任,机动车应承担50﹪-60﹪的赔偿责任比例。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有别于一般的路上行人,张某服食毒药后在雨天黑夜卧躺在公路上,对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过错更大,故由张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肇事司机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较为合适。此外,事故发生前,虽张某服食了毒药,但并不能确定“张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本案存在“张某因服食毒药后昏迷倒在公路上”等其他可能的情形,且存在这些可能性的概率并不低。由于李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仍应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目前该案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名称均为化名)

法律小知识

“优者危险负担”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交通事件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道路交通参与者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参与者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宜黄县人民法院



编辑:柳飘蕙

责编:张江艳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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