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别人发了“520”“1314”红包,还能要回来么?法院这样说!

2022-05-22 08: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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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元、1314元…

这些数值的红包

往往代表了特殊的寓意

然而,林女士却发现

自己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多次向另外一名女子

发这类特殊金额的微信红包

累计金额达到了三万余元


林女士认为,丈夫转账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权擅自处理、赠予她人,收红包的女子,应当返还这些钱。于是,林女士将收红包的女子李某告上了法院,且诉称李某与丈夫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那么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案情简介

林女士和丈夫孙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从2020年开始,孙某通过微信向另一名女子李某转款30多笔,款项共计38174元。其中,孙某多次在特殊日期向李某转了特殊意义数额的钱款,分别为:2020年2月14日520元;2020年5月20日1314元;2020年8月25日999元;2021年5月20日三笔520元


法院审理

庐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虽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某与其丈夫孙某是情人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第三人孙某与被告在特殊日期转账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钱款,虽不足以认定双方是情人关系,但被告与第三人均是已婚人士,有家庭,相互暧昧,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原则。

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孙某虽然辩称双方钱款往来是借贷关系,但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结合双方转账记录多次、小金额、部分特殊意义金额,对双方主张的借贷关系不予认定。原告林某与第三人孙某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人孙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至被告李某,其行为既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又侵犯了原告的共同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李某接受孙某私自赠与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林女士要求返还不当得利38174元

最终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庐山市法院)


编辑:柳飘蕙

责编:吴雪倩

审核:姜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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