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掌中九江民声频道上咨询空置房收取物业费相关问题。
该网友询问:什么样的房子属于空置房?空置房如何收取物业费?有没有相关文件和具体规定细则?
对此,八里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回复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其次,《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再次,《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或者以房屋质量问题等非物业服务人过错为由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支付;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最后,“什么房子属于空置房”这个问题要区别情形对待,如果是开发建设单位未卖出的空置房,物业费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是已卖出并交付业主但业主未使用的空置房,我市暂无关于此类空置房享受物业费减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性文件,此类空置房按照上述《民法典》《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仍需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缴纳物业费,至于能否减免,则属于业主与物业企业另行自主协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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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柳飘蕙
责编:张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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