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经开区法院解决了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以该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分配利润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确认了该决议无效,并为原告拿回200万元的售房款损失,第三人王某也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主动归还了所得收益。
九江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从成立时起至2015年7月之前,有三位股东,分别是李某、王某、张某。在2013年公司内部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中说每位股东可以按照缴纳的股本金以月利率2.5%从公司领取利息,公司没钱付利息就用公司名下的房产冲抵利息。其中股东王某就以自己儿子的名义拿了公司的一套价值将近200万的房产抵扣上述利息。
之后公司重组股权,李某、王某、张某退出公司,朱某加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朱某加入公司后,发现之前存在老股东随意处置公司资产等诸多问题,使公司一直处于亏损负债状态,濒临破产。朱某为扭转现状,清偿外债,于2020年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公司的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并拿回损失的200万房产。
公司的财产虽然是属于全体股东的,但由于公司资本维持不变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这就意味着即便是全体股东的决议,也不可以随意处置公司财产,随意将公司财产变成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只能在公司有盈利的基础上扣除法定公积金后再由股东决议分配给各股东,否则的话,就属于违法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情况下构成抽逃出资行为,这种分配财产的决议是无效的,需要退还给公司,该案件的判决对优化营商环境有一定的警示借鉴意义。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赵岑雨 见习记者 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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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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