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公布第四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2022-12-29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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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推动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全省各地各校依据相关规定,动真碰硬,持续严肃查处了一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案件。现将7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师马某某醉驾问题

2022年1月,景德镇陶瓷大学教师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等规定,马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降低行政级别等处理。

二、宜春学院教师王某某酒后猥亵女生问题

2021年9月,宜春学院教师王某某在学校研究生楼其本人宿舍内酒后猥亵一女生,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给予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等规定,王某某受到撤销高校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岗位等级由专业技术四级降为专业技术十级,调离教师岗位,取消两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资格等处理。

三、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教师施某某违规收取学生费用问题

2021年6月,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教师施某某以帮助本校学生周某某毕业论文答辩相关事宜,违规收取周某某4000元费用。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等规定,施某某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全校公开通报批评,留校察看一年,202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除当月工资及年度绩效奖励,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项目资格等处理。责令施某某按相关规定退还违法所得。

四、吉安市青原区富滩中学教师郭某某醉驾问题

2022年3月,吉安市青原区富滩中学教师郭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并试图逃避检查和拖行执法警察。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师法》等规定,郭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按程序丧失其教师资格等处理。

五、九江市修水县第一中学教师张某某要求学生“给老师红包”问题

2022年6月,修水县第一中学教师张某某参加学生组织的毕业聚会,被学生提及举办升学宴是否要给老师红包问题时,张某某给予肯定回复并编辑信息要求该班班长在群中转发。之后该信息内容被转发至抖音、微博等多个平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张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理。

六、抚州市南城县盱江小学教师罗某某违规校外兼职问题

2022年4月至6月,南城县盱江小学教师罗某某先后3次到深圳某校违规兼职取酬。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罗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取消2022年和2023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资格,收缴其违规所得1.8万元等处理。

七、景德镇市昌河实验小学教师潘某某违规补课和推销教辅问题

2022年7月,景德镇市昌河实验小学教师潘某某利用暑期进行违规补课及违规推销教辅材料,其中违规推销教辅获利1815元。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潘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取消2022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年度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取消两年内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资格等处理。

以上7起案例的涉事教师触碰了师德底线,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教师队伍形象。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进一步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广大教师要警钟长鸣,时刻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知准则,明底线,崇师德,守纪律,努力学习和践行“为人师表”,争做“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编辑:魏菲

责编:刘芸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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