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解读

2023-04-13 11:17:04   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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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条例》,更好推进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本期专栏就《条例》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

  制定背景: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松材线虫病是指因松材线虫侵入感染松科植物而造成的一种毁灭性松树病害。松材线虫病致死快,一棵松树从发病到死亡最快40天,一片松林从发病到毁灭只需3∽5年时间;传播扩散快,除媒介昆虫携带的自然传播外,人为调运疫木及其制品造成远距离跳跃式传播蔓延;致死率高,损失严重,目前还无有效防治办法,被称为松树的“癌症”。

  松林是我市森林的主要构成树种,我市松林面积占全市林地总面积的19%左右。我市自2005年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疫情快速扩散,涉及全市10个县(市、区),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成为我市自然生态安全的重大威胁。

  2022年1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针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专门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明确防治责任,稳定经费保障、突出防控重点区域、实行最严厉的检疫措施,严格控制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运、加工、疫木安全利用等,依法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控力度,维护全市松林生态安全;《条例》制定工作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

  制定过程:以合法性、问题导向性、可操作性为原则

  《条例》的制定工作主要经历了起草、初审、调研、集中修改、审议、表决六个环节。《条例》由市林业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市人大环资委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初审意见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赴各县(市、区)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等方式反复进行修改,并在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组的帮助指导下对《条例》进一步予以完善。

  《条例》是一部小切入口的地方性立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问题导向性、可操作性原则。《条例》严格遵守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方面的设定权限,坚持法治统一。立法紧紧围绕松材线虫病防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并依法设定法律责任。《条例》经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三次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四次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主要内容:明确“法人”、防治措施和行为准则

  《条例》共31条,对明确了防治责任主体、管理制度、治理重点和相关法律责任,并对防治、检疫监管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

  明确防治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承担制定规划、保障经费、建立协调机制、开展督促考核等职责;林业部门为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负责疫情防治、检验检疫、技术服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调查和防治。

  实行分区分级管理。疫区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分,预防区按照松林分布区域划分。已发生疫情的,将疫区分为重型疫区和轻型疫区;未发生疫情的,根据实际情况,在预防区内划分为重点预防区和一般预防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分区分级管理的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分区分级管理方案,制定具体的防治方案。

  重点治理保护庐山。鉴于当前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治的重点和压力在庐山,《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庐山风景名胜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重点防治,在经费保障上给予倾斜,加强工作调度;明确庐山周边所涉辖区的人民政府承担联防联控职责,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要实施疫情监测、检疫封锁和疫木除治等精准防控措施。

  科学规范疫情防治。《条例》针对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工作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疫区疫点管控不够严、疫木除治清理不规范等问题,分别作出完善监测网络、开展专题调查、及时预警预报、常态开展巡护、定点安全利用、强化社会化防治监管等行为规范;要求市、县级政府有计划地调整和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抗御病害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松材线虫病的发生。

  从严强化检疫监管。《条例》突出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等方面的检疫监管。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严禁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有关单位在林区施工应事先书面通报、事后及时清理;对涉松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商提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建立原材料收购和产成品销售台账,林业部门要制定监管方案,建立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开展检疫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

  增强法律实施效果。《条例》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分别对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违法收购、生产、经营加工疫木,违规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在林区违规施工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黄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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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婧

责编: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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