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旺损坏可移动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诉钟某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诉舒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明、王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都昌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某安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毛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旺损坏可移动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5日,陈某旺在其承包山地劳动时发现1件青铜器。次日上午,陈某旺携带锄头到其承包山地继续挖掘出8件青铜器,其中3件因挖掘受损。2021年5月,陈某旺非法倒卖青铜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文物为西周青铜编甬钟,距今约2700年,整体属于国家二级珍贵文物。2021年12月,陈某旺因倒卖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2年6月9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共10.4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8月3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共10.4万元,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公告公开赔礼道歉。陈某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历史的物质遗存,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对国有可移动文物受到损害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法院依法裁判,对侵害国有文物的行为进行打击,形成司法合力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诉钟某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钟某锋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邓某章等9人在外省租用一家仓库作为窝点生产保健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使用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246.212万元。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3年1月30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38.636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年4月19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民事部分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违法行为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坚持检法协作共同打击,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诉舒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舒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德安县宝塔乡某山场采伐林木,破坏了森林资源。经鉴定,舒某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造成森林碳汇损失价值3655.6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3年2月10日,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舒某承担滥伐林木造成森林碳汇损失价值3655.6元。
2023年2月28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被告舒某与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签订《林业碳汇认购协议》,及时缴纳了认购碳汇费用。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不仅破坏森林资源,也损害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德安县检法两院在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合理引入“碳汇价值”概念,在不适合原地补植复绿的情况下创新生态修复补偿方式,通过判令当事人承担森林碳汇损失,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四、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明、王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李某明、王某平使用刺网在鄱阳湖鞋山附近水域捕鱼,共非法捕捞渔获物300余斤。经九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李某明、王某平捕鱼所使用的刺网为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3年1月18日,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0000元及惩罚性赔偿金10000元。
2023年3月22日,濂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已全部履行。
【典型意义】
濂溪区地处长江和鄱阳湖交界,水域面积广。2021年1月1日起,鄱阳湖濂溪区水域实行全面禁渔。濂溪区检法两院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追究非法捕捞者生态修复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对非法捕捞者形成有力震慑。
五、都昌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某安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9日,都昌县公安局查获黄某安非法出售4只疑似野鸭死体,在黄某安家中的冰柜依法扣押75只疑似野鸭死体和2只疑似野兔死体。经鉴定,上述81只依法扣押的野生动物中有78只斑嘴鸭,1只赤膀鸭,2只野生华南兔。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2年7月27日,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39660元。
2022年8月31日,都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已全部履行。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都昌县检法两院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有效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
六、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毛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毛某、项某、郭某华在庐山市非法采挖瓷土矿售卖获利。三人在开采瓷土矿的过程中,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造成林地生态破坏。经评估,生态修复费用为65605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2年5月23日,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在一个月内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否则应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5605元。
2022年6月23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毛某等三人按照判决全面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通过。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造成国有矿产资源和林地生态破坏,庐山市检法两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当事人进行原地生态修复,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九江中院)
编辑:王文婧
责编:刘芸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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