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平台经济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责人负相关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餐饮单位使用燃气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针对近年来省内外餐饮等行业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条例》提出,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其他使用燃气的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针对近年来广告牌突从“天”降,砸伤路人的事故屡见不鲜,《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针对高风险旅游项目相关事故屡见报端,《条例》规定,空中、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以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使用前的安全检查,保证旅游、体育设施、设备完好和运转正常。
针对当前经营性自建房存在较多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的问题,《条例》提出,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用作经营。对自建房擅自改扩建、更改承重结构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针对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且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多发,《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储罐、污水池、发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对作业场所通风并检测、明确现场负责人、设置危险因素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开展施救,并立即报警,不得盲目施救。
对五类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记入信用记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挂牌警告、安全生产访谈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保护措施。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情况或者作出不实承诺,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确保其掌握本岗位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救治有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来源:南昌晚报)
编辑:王文婧
责编:许钦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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