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公告,按照国家政策授权上限,顶格明确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标准。
公告具体都有哪些内容?让我们一起来划重点吧!
01
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02
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享受政策条件等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03
政策变化
与赣财法〔2019〕32号、赣财税〔2022〕1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相比,我省2023年第28号公告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主要有:
1.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国家限额标准由原每户每年14400元提高为24000元,提高9600元;
2.将政策执行到期日由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再延长四年。
此项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财政)
编辑:钟千惠
责编:刘芸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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