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公布了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并明确了有关问题。9月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过这次调整,2023年我市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98元。
2023年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659元,比2022年提高131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294元,比2022年提高654元。2023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98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月缴费基数,即从732元、854元、976元、1098元、1220元、1829元、2439元、3049元、3659元中选择一个月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2023年度实际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98元的比值据实计算。
据市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单位参保人员在本次调整之前已按原最低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保费的需按新的最低标准补缴差额部分,已按原最高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保费的也可按新的最高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次调整后缴纳2023年保费的,按新的基数办理缴费。
(何艳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孔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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