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实施以来
鄱阳湖流域鱼类资源明显恢复
长江大保护已经成为全民共识
然而
某些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
竟然在鄱阳湖禁渔区非法锚鱼
不料遇上巡逻民警
9月10日23时
第五次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期间
蛟塘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鄱阳湖边开展夜间巡逻
突然发现湖边有一男子形迹可疑
民警察觉不对
上前亮明身份
(民警找到被男子丢弃的作案渔具“锚钩”)
经核实
(次日,嫌疑人李某指认作案现场及作案渔具)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九江公安)
编辑:魏菲
责编:许钦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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