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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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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社会通告、组织申报、资格审核、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社会通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填写《九江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采用函审形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的组织情况,分别向申报组织所在地的综治、纪检等部门征求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从资料评审中由高分到低分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报告。每个组织的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天。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原则上候选组织数量不高于进入现场评审组织数量的60%)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名单,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获奖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经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的获奖初选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审定。经公示通过的初选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并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由财政保障,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间隔2届后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并授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获奖组织应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演讲、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巡访获奖企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提交领导小组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奖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各项秘密,严守工作纪律,保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禁止参与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的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识、奖牌,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钟千惠
责编:许钦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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