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为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省政府近日发布《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村民自建房规划、建设、验收、登记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相应规定。《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其中提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办法》中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合格证书,村民建房从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村民自建房验收涉及质量安全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县级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提供技术支持。
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自查报告的农村危房,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政府应当发出风险告知书,提出处置建议,督促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利用村民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明确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村民自建房产权人依法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分别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负监督指导管理责任,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此外,村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六类行为:擅自更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安装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违法存放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等危险物品;在房屋周边容易造成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山体开挖坡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强调,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审批、监管、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编辑:魏菲
责编:许钦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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