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不记名卡,为什么能冻结这张卡?既然能冻结,那这张卡还能称为‘不记名卡’吗?”一张凭登记身份证号购买的购物卡不慎遗失,商家冻结这张购物卡后,以“该卡为不记名卡不挂失”为由不予补办。最近,市民孔女士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
缘由:购物卡能冻结但不能补办
9月19日,孔女士在麦德龙九江招商花园城店购买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9月26日,不慎将此卡遗失。发现丢了卡,孔女士第一时间联系麦德龙九江招商花园城店。经过沟通,麦德龙九江招商花园城店根据孔女士提供的身份证号以及购买凭证将这张购物卡进行了冻结处理。
“当时门店查了,这张卡并无消费记录,上面的1000元额度还在。他们所做的冻结处理,意味着一旦有人捡到我的这张卡,来门店消费会发现‘此卡已冻结’。”即便这张卡被人捡到,也无法使用该卡,这对丢了卡的孔女士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然而,孔女士也被同时告知,除非自己找到这张购物卡,不然卡上的1000元她无法消费,门店更无法进行更换或补办,因为这是一张不记名卡。
“卡我是不小心丢了,我要是能找到卡,知道在哪里丢了,还需要找门店吗?”尽管心中对此有疑问,孔女士还是决定等一等:等待捡到这张卡的人出现在门店消费。
奇怪:系统显示问题解决
一直到10月6日,关于这张购物卡的后续消息依然没有出现。当天,孔女士拨打了12315热线。
10月16日,孔女士接到麦德龙九江招商花园城店一名工作人员的电话。这名工作人员告诉孔女士,这张卡是不记名卡,不予挂失不予补办,“他说卡背面上写得很清楚,我就问他‘既然是不记名卡,为什么能冻结这张卡?’他不置可否,跟我强调门店解决不了,然后给了我麦德龙总部的一个4001518518的电话,叫我自己打,还让我再回复他4001518518怎么跟我说的。”
10月23日,孔女士拨打了麦德龙总部4001518518的电话。在电话里,客服人员表示已经记录了孔女士反映的情况,麦德龙九江招商花园城店的工作人员会在24小时内回复。
10月26日,迟迟没有接到任何来自麦德龙回复电话的孔女士,再次拨打了麦德龙总部4001518518的电话。此时,孔女士被告知,系统内部显示此事已经解决。
“麦德龙一直没有人联系我,他们说24小时内回复我,这都过去多少个小时了?怎么麦德龙门店和总部绕开我把这事就解决了呢?”无奈之下,孔女士拨打了市民热线12345。
追问:1000元钱到底归谁?
11月2日,孔女士接到了八里湖新区商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话,“商务部门向我了解情况和我的诉求,表示会去与麦德龙门店沟通。”
11月3日,孔女士得到八里湖新区商务部门的回复:麦德龙称这张卡是不记名卡,不予挂失不予补办。“他们说作为对我的补偿,让我去麦德龙选购价值500元的商品,等于变相补偿我500元。”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孔女士表示非常不满意。
“如果这张卡被人捡了,盗刷了,我也认了。但是这张卡面值1000元,门店明明能查到这1000元还在,为什么只肯还给我500元?”更令孔女士生气的是,来自八里湖新区商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转述表示,麦德龙门店称,如果人人掉了卡都来补办,他们忙不过来。“一个这么大的商家,怎么能说出这种话?”孔女士认为,既然能根据自己的身份信息、购买记录冻结这张卡,说明麦德龙门店已经认可了自己对于这张卡的所有权,这张卡显然已经不能称之为不记名卡,麦德龙更不能以“不记名卡不予挂失不予补办”为由拒绝补办,“这是麦德龙门店的主观不作为,他们一直强调‘不记名卡不予挂失不予补办’,这是不是霸王条款?”
11月3日,孔女士再次拨通麦德龙总部4001518518的电话,得到的回复依然是:情况已经记录,会反馈到相关部门。 至今,孔女士也搞不明白:卡丢失了不给补卡,那卡里的1000元最终归谁呢?
律师:不能否认消费者的相应权利
带着孔女士的问题,记者找到了麦德龙超市,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2012年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反过来说,就是不记名卡不可以挂失,这一点在卡面也有明确字样。“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卡就和现金是一样的,谁拿到都可以用,丢了的话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八里湖新区商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行政职能部门只能协调,但值得提醒的是,这种预付卡消费,要注意保管好财务,谨防不必要的损失。
德约律师事务所潘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超市发行的消费卡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支付方式,在满足日常结算需要的同时,也带来相应风险及权属争议。消费卡在出售时,购买人即已向超市支付了对价,卡内金额自然归属于持卡人所有。在卡片遗失的情况下,购买人丧失的是一份消费凭证,但卡内的金额仍应归其所有。
如果说这张消费卡是任何人持卡都能来超市消费,那么向超市主张补偿的话,显然是有损超市利益的。本案一个比较特别的地方在于,超市可以通过自己的技术系统追查到消费卡的开卡情况、使用情况,甚至可以锁定卡的消费功能,从超市角度而言,没有任何利益损失。在卡内金额已经通过技术处理、无法动用的情况下,超市一方将直接因此获益,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至于消费卡背面所印“不挂失、遗失不补”等内容,系超市单方拟定的用以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超市不能以此否认消费者享有的相应权利。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陈沽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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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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