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法院公布2023年度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五大典型案例

2023-12-13 2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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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示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教育、指引作用,积极助力法治瑞昌建设,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度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劳动报酬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瑞昌市某鞋厂拖欠21名劳动者工资合计78,596.09元,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该鞋厂在指定限期内未整改到位,仍拖欠14名劳动者工资25,903.69元。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该鞋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该鞋厂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25,903.69元及拖欠工资0.5倍的赔偿金12,951.84元。该鞋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瑞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23]004号行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23]004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即责令支付工资报酬25,903.69元及拖欠工资0.5倍赔偿金12,951.84元。


典型意义

民生案件连着民心,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案件的妥善处置是保护弱势群体,司法为民的重要表达窗口。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日常生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瑞昌市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及时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瑞昌市林业局滥伐林木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田某卫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请工人在其承包的某山场五处地方砍伐其个人所有的杉树,并雇人运至九江德安县木材厂售卖,共计398株、47.2217立方米。2022年10月12日,瑞昌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江西省林业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的规定,作出瑞林罚决字[2022]移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田某卫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194株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84999元。因田某卫未履行处罚决定,故瑞昌市林业局向瑞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瑞昌市林业局作出的瑞林罚决字[2022]移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田某卫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即1194株;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84999元。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业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国家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采伐林木前应当获取林业资源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进行采伐。禁止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及时督促当事人修复生态环境、履行法定义务,厚植绿色发展底蕴,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登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案


基本案情

瑞昌市某物业公司2018年3月向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瑞昌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程》《承诺书》中三处法定代表人非本人签字,以及先后所提交的《瑞昌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处股东非本人签字。2022年12月8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作出(九瑞)市监(企)罚决〔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物业公司罚款70,000元。该物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向瑞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瑞昌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9日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物业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瑞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九瑞)市监(企)罚决〔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70,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70,000元,合计140,000元。


典型意义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因素,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基本要求。市场经营主体诚实守信是社会交易最基本的要求。经营管理秩序是国家确保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重要保障,该物业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工商登记,严重背弃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经营管理秩序。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准予执行,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予以惩处,有力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四:瑞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美容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瑞昌市某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皮秒激光祛斑医疗美容活动。瑞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并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瑞卫医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分期支付决定。该美容馆于2021年9月16日年缴纳了第一期违法所得及罚款10,000元,但在规定的2022年9月30日前未履行第二期罚款48,202元。故瑞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瑞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瑞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瑞卫医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48,202元。


典型意义

身体健康无小事。医疗美容是具有较高专业要求的行为,一旦发生不良后果,将会对身体产生短期内难以恢复,甚至无法恢复的伤害。因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故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本案中某美容馆未取得许可开展医疗美容,严重违反社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予以准予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切实维护医疗美容行业的经营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五:瑞昌市自然资源局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公司未经批准在黄金乡某地占用土地35.42亩(其中耕地25.22亩,其他土地10.2亩)建设休闲中心项目。瑞昌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7月5日作出瑞自然资行罚决字〔2022〕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266,122元。江西某公司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故瑞昌市自然资源局向瑞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情况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瑞昌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瑞自然资行罚决字〔2022〕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66,122元。


典型意义

法有禁止不得为,法律红线不可越。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牢牢把握耕地红线,合理规划国土空间,切实保障土地规划和管制。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和土地资源开展建设,严重破坏耕地安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予以准予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切实维护国家土地资源行政管理权威,有力保障耕地安全和土地管理秩序。



(来源:瑞昌法院)


编辑:魏菲

责编:刘芸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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