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市住建局经征求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同意,重新制定了《九江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九住建办字〔2023〕163号)(简称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九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简称老办法)。
新办法与废止的老办法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主要区别在以下8个方面:
一是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预售项目已完成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及不动产首次登记为止。
二是预售资金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为该监管项目楼栋总预售款的20%,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三是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合作协议时,总预售款以办理预售许可证时申报的楼栋销售价格进行核定。
四是监管银行采取招标方式,监管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开发企业选择合作银行时,必须选择公示的招标银行。
五是监管资金实行“点对点”支付管理,除税费、开发企业员工工资外,所有资金都从监管账户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签约的施工、设备供应、材料供应、监理等第三方账户上。
六是强化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增加申请使用频次,控制项目工程各进度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最低余额,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达到1/3时,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以下称余额)不低于总重点监管额度的90%;主体结构达到2/3时,余额不低于总重点监管额度的80%;主体结构封顶时,余额不低于总重点监管额度的70%;完成五方主体验收合格时,余额不低于总重点监管额度的50%;完成规划验收时,余额不低于总重点监管额度的20%等。
七是允许开发企业在监管账户开设之初监管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时,只要应入账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收存监管账户,可按新收存监管账户资金最高50%的比例,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直至累计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但其中提前使用的工程建设支出应计入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节点使用总额度内。
八是明确了可不纳入监管范畴的项目,如: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用于征收安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房源;单位整栋购买的,且购买人同意不纳入监管的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其他政策规定可不纳入监管的项目或房源。
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干利华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谈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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