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柴桑区某汤包店生产经营糖精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馒头案
2023年7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柴桑区某汤包店生产经营糖精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馒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0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不合格报告,对柴桑区某汤包店生产经营糖精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馒头进行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 5009.2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本案的查处,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2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案
2023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蜂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蜂蜜、罚没款10041.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该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进行核查处置。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整改并进行产品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蜂蜜作为熟知的“滋补品”,含有丰富的果糖、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等营养元素,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扰乱了蜂蜜市场的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对于蜂蜜市场安全的执法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蜂蜜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打击,同时对此类生产者加强宣传教育指导,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案例3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早餐店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案
2023年7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瑞昌市某早餐店经营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馒头、花卷进行抽样,经检验不合格。经查,该批馒头、花卷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不容忽视,食品添加剂超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办,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4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香锅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3年2月,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瑞昌市某香锅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3501.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瑞昌市某香锅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动抹零收银系统是2023年1月20日开始使用的,进行的是四舍五入计费。例如消费者结账单零钱0.4元以下的就进行正向抹零,商家亏损0.4元;0.5元以上含0.5元自动进行反向抹零进行凑整,多收消费者0.5元。当事人在被立案调查后,主动将收银四舍五入计费系统进行了更换。当事人在收费过程中“反向抹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反向抹零”看似只多收了几角几分,但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坚持为民执法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关键小事”为切口解决群众“大民生”,用“拼搏指数”换取人民群众的满意指数和幸福指数。
案例5
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市某特产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3月,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九江市某特产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6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该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抽样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樱桃味李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产品为凉果类产品,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的食品类别为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未载明凉果类。同时查明,当事人与该产品外包装袋所标注的生产厂家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已经过期,为节约成本继续延用外包装袋,“樱桃味李果”实为当事人所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保障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管的首要任务,保护民生利益是市场监管的根本目的。食品安全监管得当,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6
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水县某粮油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案
2023年7月,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对修水县某粮油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重新包装的大米15袋、空预包装袋94个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设备(手持喷码机1台、电动封包机1台),罚没款212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重新包装破损大米并自行喷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以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和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为主线,以持续深入开展食品生产“规范记录巩固年”行动为抓手,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筑牢食品安全底线,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7
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安县某小吃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安县某小吃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70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安县林师傅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铝的残留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前期不含铝的“双效泡打粉”使用完了,临时使用了其他商标的含铝泡打粉。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油条是我国居民餐桌上一道重要的食品,深受人们喜爱。在油条制作时通常会使用含铝的膨松剂,使得油条蓬松酥脆,口感更佳。但使用不当时会出现铝含量超标,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本案的查处,依法杜绝了不良商家一味追求口感不顾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8
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泽县某百货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彭泽县市场监管局对彭泽县某百货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59505.1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落实“两个责任”要求,该局执法人员陪同包保干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督导,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区的冷柜内销售的标称生产商为内蒙古泰亨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为“泰亨”牌牛肉片和羊肉片存在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相关产品进行扣留,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待售的45盒“泰亨”牛肉片、30盒“泰亨”羊肉片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判定均为合格。经查,当事人为了节约人力成本方便收银,未在新的收银系统中录入新产品的相关信息,以速冻类散装食品的销售方式,对以上购进的预包装食品“泰亨”牛肉片和羊肉片重新粘贴了以该产品上架的时间作为新的规格重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签进行销售。当事人在价格标签和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重新标注与该预包装食品完全不符的规格重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属于该预包装食品的不真实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和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销售,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的查处,依法警示教育了食品经营者认识到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
案例9
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共青城某酒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6月,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共青城某酒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5月,该局收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侵权的洋河系列白酒。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也存在假冒侵权嫌疑。经鉴定,当事人店内存放的部分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为假冒侵权产品。另查明,当事人在德安县某仓库存放有一批五粮液等品牌的假冒白酒,经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查扣,并经相关权利人鉴定为假冒产品。本案涉及的假冒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预估为20.40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的查办依靠共青、德安两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联动,并且公安机关也提前介入,这是实现跨地区联动、落实行刑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能的典型案例。此案的查办打击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编辑:钟千惠
责编:许钦
审核:姜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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