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还是“软广”要分清!这类“探店视频”或涉嫌违法

2024-03-01 1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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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探店短视频相信不少人都刷到过,跟随这些博主的镜头,一道道令人垂涎欲滴的美食和店铺内的热闹氛围呈现在画面中,视频中往往还嵌入餐食购买链接,吸引一些网民被“种草”,继而亲自去“拔草”,那么这些店铺真的如视频中宣传得那么好吗?

点开一些视频的评论区,不少体验过的网民留言表示自己“踩坑了”。而这一情况,也引起了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注意。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刘佳:发现有媒体报道关于探店的乱象,在报道中提到这些探店达人他们是收钱办事,不拿钱不办事,收到钱之后,对于收到委托的店铺就进行大肆好评,推荐消费者去购买。

检察官了解到,这类探店视频兴起之初,是一些人以自己的亲身体验,对一些商品和服务做出了测评,给其他的消费者提供参考,也因此积累了一批粉丝,随后有商家注意到了其中的商业价值,以付费的方式邀请一些博主对他们的店铺进行宣传,这种拍摄出来的短视频就成了商业广告。受利益驱使,有些博主的评价就变得不那么客观。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刘佳:有某些网红他们可能凭借自己的影响力,或者自己的传播话术,对自己所发布的广告不负责任,坑害了消费者。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在这种网络乱象背后,存在食品安全、价格欺诈等问题和隐患。

那么对于这种互联网商业广告的发布,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呢?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那么,什么类型的短视频需要标明“广告”字样呢?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田慧娟:大家平常可能会刷到这样一类视频,就是某些网红或者是达人以体验测评的方式,去某家店铺进行体验,并且对这家店铺大加推荐,而且在视频某个位置,我们可以看到会有特惠团购这种链接,点开我们就可以购买餐饮的某些团购券,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这类的探店视频都应该显著标明“广告”标识。

检察官表示,博主收钱对餐饮店铺进行广告宣传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如果故意混淆兴趣分享与商业属性的“探店”行为就可能涉嫌违法。对多个平台上的探店短视频进行调查后检察官发现,不少短视频都未按规定标明“广告”字样。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刘佳:从头到尾都梳理了一遍,发现大部分的网红都没有标注广告,也就是说这个行为还是比较普遍的。

据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田慧娟介绍,在调查中主要发现了两种违法行为,一种是在探店短视频中,全程没有标注“广告”的标识;还有一种虽然标注了“广告”,但是字样却非常模糊,有意将字遮挡在一些图标后面,很难发现。

检察机关认为,这类探店视频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不及时规范,可能会产生更严重的损害,于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此进行监督。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宋红伟:影响了消费者的这种知情权。人民群众在选择的时候也就会产生误导,影响理性选择。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从食品安全保障这种角度出发,有必要进行规范。

如果只针对一些违反规定的探店博主进行监管规范,无法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检察官关注到了这些博主背后的经纪公司。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刘佳:一般来说MCN机构是作为达人的管理机构和统一的出口,也就是如果有商户想要发布广告,他们对接的是MCN机构,把这个业务的单发给MCN机构,与MCN机构进行洽谈。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2023年9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这一网络乱象开展公益诉讼立案监督,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刘亚茜:消费者个人维权,通过单个的机关或者部门履职是很难实现的。检察公益诉讼不是单打独斗,需要相关机关和部门协同配合。推动平台自我治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推动问题解决。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涉案MCN机构全面整改,对涉案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规范“达人探店”等行为,加强“广告”标识适用。同时,对于探店乱象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消费欺诈等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也移送给了相关主管部门。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宋红伟:最重要的是通过办理案件去发现里边的问题,去摸清里边问题的症结,然后去促进行业业态健康规范发展。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左丹

责编:刘芸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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