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对方财产,能不能后悔撤销? 法官:有些情况可以

2024-04-03 14:50:00   掌中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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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比如父母给子女买房子、丈夫给妻子买房等都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那么,“赠与”容易产生哪些法律问题,赠与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日前,浔阳区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通过耐心调解,快速化解了两起赠与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1:

  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情侣关系,双方相差20岁。2022年10月,双方共同选定市区内某小区的一套价值127万元商品房作为未来的婚房。此后,熊某立即刷卡支付了购房定金6万元,首付款20万元。

  此后一段时间,熊某在生意上遇到麻烦,个人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他与张某的感情也因为年龄相差过大、自己有离异经历等各种原因,遭到女方家庭极力反对。在这种情况下,熊某即与开发商商讨退房。购房时虽然是自己出的钱,但却是使用的女方身份信息,所以,开发商直接将全部钱款退还至张某账户。

  因向张某讨要无果,熊某诉至法院。

  速裁团队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经过与当事人交谈,法官认为,本案中熊某向张某“赠房”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双方感情已破裂,那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义务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退还了全部购房款。

案件2:

  原告许某和被告小许是父女关系。2021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许某将位于九江市区内一套面积达158平米的商品房赠与给小许,小许未经许某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处分、转让。此外,小许需每月向许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父亲去世。

  上述协议签订后,许某立即就到相关部门将房屋过户至小许名下。随后两年间,小许也按照约定每月向父亲支付抚养费,直至去年年底,小许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再没有支付抚养费。许某被迫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房屋。

  速裁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法官认为本案亦是一起附条件的赠与,经过与当事人沟通,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许返还房屋,撤销与父亲的赠与合同。

  法官告诉记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在亲属、恋爱、朋友交往中,赠与财产想要事后反悔,应在赠与时就与被赠与人书面明确赠与的条件,将其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未达成则赠与自始无效,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赠与,以赡养、扶养为目的的亲属赠与,都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法官还说,赠与纠纷时常发生于情侣之间。恋爱关系中的男方要将送女方的礼物作为彩礼要回,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第二,礼物赠与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三,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现已离婚;第四,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已离婚(第二、第三、第四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给付人应承担其满足上述条件的举证责任。

(周冰倩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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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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