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我市住房建设取得良好成效,随着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的改善,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去年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后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立法的形式将我市在打造完整社区等过程中探索的经验做法和机制固定下来,使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于法有据,同时又形成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共同建设和谐美丽幸福家园。
——详尽列举,让“配套设施”更具指向性。《条例》明确城市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居住区不同规模层级配置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要求政府、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是《条例》的基础性内容,是开展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前提,也是调研和审议中各方高度关注的重点条款。因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目前尚无专门的上位法支撑,各配套设施的具体配置要求较为分散,群众诉求较多。为此,在保证不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前提下,《条例》以现行国家标准为主体,综合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九江实际,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合理关切,对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和种类进行了概括性列举,使“配套设施”的内容更便于社会大众了解和知晓,也为后续配置要求变动留有空间。
——紧盯重点,让规定措施更有“专门”性。为突出我市山水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保护城市天际线水岸线和具有历史价值街道建筑等,《条例》明确要求对临山、临江、临湖区域的配套设施进行控制及引导,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予以保留和利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条例》还着重对教育、养老、托育、公共文化、社区卫生服务、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作出了专门规定,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补齐短板,让民生实事跟着“民声”走。既有居住区特别是中心城区的老旧小区是城市治理和改造的堵点、痛点,也是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的难点和重点。为补齐既有居住区功能短板,加快推进完整社区建设,《条例》对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将水电燃气、排水防涝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及养老托幼、停车、充电桩等民生急需的设施予以优先改造,让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
——严格管理,让人民群众“宜居”又“安居”。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舒适宜居,必须严格保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后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由于配套设施接收主体较为复杂,涉及相关权益较多,《条例》规定由市政府依法确定有关接收主体和制定移交标准,便于实施操作;对于交付后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条例》补充规定由接收或者使用主体负责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条例》还分别对违反审查规定、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不履行保修义务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以增强执行和操作层面的法律实施效果。
(王宁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黄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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