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注意避坑!我市公布一批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2024-11-09 08: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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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将至,为进一步以案释法,震慑不法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我市网络消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店采取“好评返现”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12月6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浔阳区某小吃店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实,该小吃店在网络外卖平台上销售快餐食品,会在快餐包装中夹带“好评返现”卡片,存在对其销售的外卖食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被调查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好评返现”行为持续时间短,且无证明证据“好评返现”的好评完全是虚假好评,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又因当事人系个体经营,经营困难等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2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7月21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网上消费者投诉,投诉人李先生反映,德安县某电子商务认证经营的某平台“某家居饰品专营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发布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证实其真实性,宣传效果夸张,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

共青城市某餐饮店为了能够增加收入,通过某平台注册了名为“某家常菜馆”的店铺并上传了其制作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原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该营业执照位于重庆市巫溪县,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销售,已于2024年4月17日注销。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77.2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商公司在某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都昌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在某平台完成商家入驻流程,开设网店“某女装旗舰店”,上架销售服装。为扩大网络销售量,尽快吸引客户下单购买,该公司负责人雇佣第三方对网店进行页面广告设计,并在其中一款女装页面主标题上宣称“下单送小礼物”。

经查实,该公司入驻某平台至今,销售上述女装4件,但从未对下单购买该女装的客户送小礼物。2024年7月1日,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后,该公司已将上述女装进行了下架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作出罚款39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用语广告案

2024年3月1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函,称九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艾绒身体舒缓液有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开始在某平台开办“虫草缘”网店,同时上架“艾研坊”艾绒液产品。“艾研坊”艾绒液在商品管理页面有“绿色健康疗法”“一瓶搞定”“肌肉劳损”等宣传内容。该产品外包装盒上有“粤妆20190211”字样,经查询该产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83869,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对普通化妆品宣传上述治疗功效,属于发布医疗用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在某平台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杨某在某平台开了3家卖鞋的个人店。当事人为提高其个人淘宝店商品销量,通过将预先编制好的目标商品购买链接,以及买家评价所需的文字图片信息等内容,发布至其加入的刷单人员QQ群,对相应订单进行登记,自行发送内含小礼品而非订单商品的快递包裹,交易完成后返还佣金等一系列刷单流程,从而虚构商品交易销量和用户评价,达到提高刷单商品销售量和好评率的目的,并提高其店铺信誉度,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

经核查,杨某对3家淘宝店铺进行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提升自己商业信誉,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虚构交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在某平台刷单炒信案

王某某在某平台开设网店“某某优品数码”,并于2022年4月上架销售某品牌二手手机。为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好评比率,当事人雇佣他人对上述网店进行运营管理,让其对某品牌二手手机进行刷单,通过互联网搜索联系不同的中间人去找刷手进行刷单。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双十一”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网络定向监测,依法依规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刷单炒信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处。希望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健康规范持续发展。

(来源: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吴晨

责编:钟千惠

审核:熊焕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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