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王某被拘留,此类行为,严查!

2024-11-25 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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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等特点
如果在操作过程中
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轻则造成财产损失
重则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电焊岗位从业人员
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但是总有些人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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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修水县公安局义宁派出所
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
严厉查处一起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的案件
行政拘留1人、行政罚款2人
这也是近十年来
修水首例因违规电焊作业而被拘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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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18时15分
修水某建筑发生火灾
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出警处置
明火被及时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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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查发现
起火原因是因为
施工人员王某、谢某、王某星
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
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的
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0元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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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
县消防救援大队将该案移送义宁派出所
到案后
王某、谢某、王某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
王某在接到某建筑需要改造的工程后
在明知电焊作业存在火灾风险
且需取得相关作业证的情况下
为谋取利益
以每日200元的工资
雇佣并指使
无证人员谢某、王某星从事电焊作业
从而引发该建筑发生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
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分别给予谢某、王某星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九江消防)


编辑:吴晨

责编:钟千惠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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