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共25条,主要突出八个方面:
1.聚焦非法拼装拆改,实施赋码溯源管理。《办法》对非法拼装、改装、以旧充新出售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实施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器赋码标配销售登记,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
2.约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风险巡查处置。《办法》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强化对非法租赁经营、违规改装电池等行为监管。
3.优化充电设施布局,居住区域电价不高于居民电价。《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接电服务,降低充电费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4.瞄准本质安全短板,加强智能化创新应用。《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自动应急保护功能。推广建筑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建立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为信用管理创造条件。
5.加强住宅物业管理,明确物业服务人法定责任。《办法》明确居民小区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并明确了物业服务人消防管理职责。
6.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压实配送企业主体责任。《办法》规定即时配送企业应履行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和规范驾驶人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
7.引导居民行业自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合力。《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行业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约,强化自治,并鼓励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8.实施产品质量责任倒查,开展跨区域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火灾事故实施溯源,依法追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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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对集中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进行了定义,积极引导在居住区推行“以换代充”新模式。同时,推动建设市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平台,形成全市智慧充(换)电“一张网”。
第二部分:建设运营主体。对建设运营主体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提出了要求,并对建设运营主体实行信用承诺制管理。
第三部分:建设管理。主要是对集中充(换)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建设运营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应履行职责及集中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部分:运营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建设运营主体的运行行为进行监管,对无法继续运营的建设运营主体实行退出机制,鼓励建设运营主体出台优惠政策提供蓄电池租赁服务。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编辑:吴晨
责编:钟千惠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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