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来源:凤凰网旅游)
编辑:王坤
责编:吴雪倩
审核:姜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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