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九江经开区社保中心联合经开区税务局印发《致经开区参保单位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一封信》,明确了辖区内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办理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次适用对象将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及扩大实施范围的17个困难行业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以及2022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需要提醒的是,此次缓缴,只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的企业,暂停缓缴资格。
根据安排,所有参保企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特困行业及扩大范围困难行业的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工伤和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介绍,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或者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通知特别告知,提出申请的当月起开始缓嫩,缓缴结束时间不顺延。
参保单位缓缴费款可以分期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及以后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工伤、失业保险费补数,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逾期未缴的,对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应补缴到位的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通,或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包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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