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三年。原《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九府办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九江网、九江住建)
编辑:钟千惠
责编:许钦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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