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十三部地方性法规,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条例》,更好推进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本期就《条例》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
制定《条例》,旨在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越来越强烈的关切,推动解决规划设计、建设标准、权属界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补齐配套设施短板,改善居住社区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为此,2022年1月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条例》制定工作列入2022~2023年跨年度立法计划。
《条例》的制定工作主要经历了起草、初审、调研、集中修改、审议、表决六个环节。
《条例》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9月,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多次开展座谈、讨论、立法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等方式,提意见、反复修改,并在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组的帮助指导下,对《条例》进一步予以完善。经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三次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四次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23年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23年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条例》设置了总则、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33条。
明确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是《条例》的基础性内容,是开展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前提,也是调研和审议中各方高度关注的重点条款。《条例》明确了城市居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居住区不同规模层级配置相应的配套设施,并对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和种类进行了概括性列举,使“配套设施”的内容既有具体指向性,又便于社会大众了解和知晓,也为后续配置要求变动留有空间。
针对重点设施进行专门规定。《条例》明确对临山、临江、临湖区域的配套设施进行控制与引导,对具有历史价值的这些建筑予以保留和利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针对老百姓关注度较高的急难愁盼问题,《条例》着重对教育、养老、托育、公共文化、社区卫生服务、停车场的配套设施建设作出了专门规定。
补齐既有居住区功能短板。《条例》对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水电燃气、排水防涝等设施及养老托幼、停车、充电桩等民生急需设施予以优先改造。
规范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条例》要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后必须要经过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以保障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市政府依法确定有关接收主体和制定移交标准,便于实施操作。对于交付后的日常维护管理,《条例》加以补充,规定由接收或者使用主体负责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
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条例》分别对违反审查规定、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不履行保修义务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以增强《条例》执行和操作层面的法律实施效果。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黄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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